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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 房地產



車位與印花稅

     

就現行《印花稅條例》(香港法例第117章)而言,車位是非住宅物業,但是在符合條例的規定下,也有例外,可能會適用不同的印花稅稅率。關鍵是購入車位的方式。以下簡述以不同組合方式購買車位時,一人買家的印花稅責任,以供參考。就個別個案應繳的印花稅,讀者必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一)   獨立購入車位或連同非住宅物業購入

以上述方式購入,車位是非住宅物業。按117章的規定,有以下印花稅責任: 

  • 購入車位須付從價印花稅,依據買賣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按第117章附表11(1)1標準徵收(俗稱《雙倍印花稅》)(2016115日起生效的15%新稅率[i]不適用於非住宅物業。) 
  • 買入時不用付買家印花稅[ii]
  • 出售時不用付特別印花稅[iii]


獨立購入車位是否可以合法進行,取決於大廈公契或政府租契的條款。因此,在簽訂任何有法律約束力的買賣合同前,必須查清楚是否有抵觸大廈公契或政府租契。 

(二)   連同住宅物業購入壹個車位

以上述方式購入,適用於車位的印花稅稅率可能等同住宅物業。印花稅責任如下:

  • 須依據購入的住宅物業加車位的買賣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付從價印花稅。買方若符合117章第29AK條的有關規定[iv],就車位應付的印花稅稅率和一併購入的住宅物業一致,即按第117章附表11(1)2標準徵收。其他情況則按附表11(1)1標準徵收。
  • 買入時,應不須付買家印花稅。 
  •   即使與住宅物業在購入三年內一併出售時,應不須付特別印花稅。

購買車位要享有29AK所訂按2標準(即未加辣前的稅率)支付印花稅的優惠,必須連同住宅物業一併購入,而且只限壹個車位。若是連同多於一個車位購入,所有車位都要按第1標準徵收印花稅。

29AK條沒有規定連同住宅物業一併購入的車位必須和住宅屬同一地段或屋邨,因此兩者位於香港不同地區似是不會影響有關條文的適用。

 

顧建華
顧問律師

kwkau@cmkoo.com.hk
作者介紹請按

2017年2月22日

[i] 假定201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循正常程序獲得通過。
[ii] 買家印花稅是15%,由購買住宅物業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支付。
[iii]特別印花稅是由賣方支付。若賣方在購入住宅物業後36個月內將其出售,須付此稅。
[iv]買方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且在香港沒有實益擁有任何住宅物業或車位。


顧建華律師曾任立法會法律事務部的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對法例的審議,公法及調查委員會事宜有廣泛經驗。他也熟悉有關土地和物業轉易的法律。


請注意

本題目之法律及程序十分專門。此文章只屬一般性之解釋,供你參考,而不應被依賴為關於任何特定事件之法律意見。如需法律意見,請與我所律師聯絡。

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刊登@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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