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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 婚姻及家事



身後改囑?

     

 

當有人過世(逝者),其遺產應由其遺囑條款所指定的人繼承;若沒有立遺囑,則由其子孫或親屬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 的規定繼承。這樣的繼承安排除非有法律的變更或法庭的命令,似乎是不能改變的。但是,只要前提條件滿足了,遺產的繼承不一定按第73章的規定或遺囑的條款進行。假如遺產的受益人簽立了家庭安排契據或卸棄,就可以有如此的結果。

 

家庭安排契據是由所有逝者遺產的受益人簽立的。這契據是否有效取決於兩個基本的前提條件:(1)所有逝者遺產的受益人都簽立;和 (2) 所有簽立人都已成年,並且有足夠的行為能力。卸棄是自願完全拒絕接受按法律或遺囑規定可繼承的遺產份額。

 

讓我們以一位有四個孩子的無遺囑者的個案為例來說明一下。按第73章的有關規定,遺產由四人平分,因此每人各佔四份之一。現在大家願意由其中一人繼承全部遺產。這可以藉由所有孩子簽立的家庭安排契據達致。也可以由三個孩子卸棄他們三人所應佔的遺產份額產生相同的結果。

 

這兩種做法應如何選擇呢?就香港而言,須要考慮的是要不要繳納印花稅。回到我們剛才的例子,若三人卸棄他們按第73章可繼承的份額,他們不會被視為把自己的份額餽贈給全取的人,因為他們未曾取得遺產的任何份額,全部遺產會依法傳予沒有卸棄遺產的那一位。不然,三人把他們的份額指定由一人承受,若其中涉及物業或證券,就是須繳印花稅的餽贈。

 

 

 

顧建華
顧問律師

kwkau@cmkoo.com.hk
作者介紹請按

2017年5月2日

顧建華律師曾任立法會法律事務部的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對法例的審議,公法及調查委員會事宜有廣泛經驗。他也熟悉有關土地和物業轉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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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目之法律及程序十分專門。此文章只屬一般性之解釋,供你參考,而不應被依賴為關於任何特定事件之法律意見。如需法律意見,請與我所律師聯絡。

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刊登@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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